第1条: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的布置,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:
1.1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,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;
1.2宜布置为对立建(构)筑物;
1.3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;
1.4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区,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围墙,其高度不应小于2m;
1.5宜留有扩建的余地。
第2条: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建筑物、构筑物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:
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建筑物、构筑物的防火间距(m)
建筑物、构筑物 | 氢氧站或供氢站 |
≤10000的氢气罐总容积(m3) |
|
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| 一、二级 | 12 | 12 |
三级 | 14 | 15 | |
四级 | 16 | 20 | |
民用建筑 | 25 | 25 | |
重要公共建筑 | 50 | 50 | |
35-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| 25 | 25 | |
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| 30 | 25 | |
架空电力线 | ≥1.5倍电杆高度 | ≥1.5倍电杆高度 |
注:(1).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、凸出部分外缘、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。
(2).固定容积的氢气罐,总容积按其水容量(m3)和工作压力的乘积计算。
(3).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。
(4).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,应按本表相应加大3m。
(5).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。
第3条: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铁路、道路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:
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铁路、道路的防火间距(m)
铁路、道路 | 氢氧站、供氧站 | 氢气罐 | |
厂外铁路线(中心线) | 非电力牵引机车 | 30 | 25 |
电力牵引机车 | 20 | 20 | |
厂内铁路线(中心线) | 非电力牵引机车 | 20 | 20 |
电力牵引机车 | 15 | ||
厂外道路(路边) | 15 | 15 | |
厂内道路(路边) | 主要道路 | 10 | 10 |
次要道路 | 5 | 5 | |
围墙 | 5 | 5 |
注: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。
第4条: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,应符合下列规定:
4.1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;
4.2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/3;立式、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;
4.3卧式、立式、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;
4.4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小于10m。
第5条:氢气站与其它车间呈L型、II型和山型毗连布置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5.1站房面积不应超过1000m2;
5.2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,与之相连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;
5.3毗连的墙应为无门、窗、洞的防火墙
5.4不得同热处理、锻压和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。
第6条: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,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它非明火作业的丁、戊类车间毗连,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、窗、洞的防火墙,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。
第7条:氢氧站内氢气实瓶储量超过500瓶时,应独立设置灌氢站房。
(GB50177-93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