咨询热线:400-9900-929
LANGUAGE:
氢氧站区布置
当前位置:首页 > 贴心服务 > 基础知识 > 氢氧站区布置

第1条: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的布置,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:

    1.1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,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;

    1.2宜布置为对立建(构)筑物;

    1.3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;

    1.4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区,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围墙,其高度不应小于2m;

    1.5宜留有扩建的余地。

第2条: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建筑物、构筑物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建筑物、构筑物的防火间距(m)

建筑物、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

≤10000的氢气罐总容积(m3)

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、二级 12 12
三级 14 15
四级 16 20
民用建筑 25 25
重要公共建筑 50 50
35-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
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
架空电力线 ≥1.5倍电杆高度 ≥1.5倍电杆高度

   注:(1).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、凸出部分外缘、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(2).固定容积的氢气罐,总容积按其水容量(m3)和工作压力的乘积计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(3).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(4).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,应按本表相应加大3m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(5).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。

第3条: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铁路、道路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: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铁路、道路的防火间距(m)

铁路、道路 氢氧站、供氧站 氢气罐
厂外铁路线(中心线)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
电力牵引机车 20 20
厂内铁路线(中心线)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
电力牵引机车 15
厂外道路(路边) 15 15
厂内道路(路边) 主要道路 10 10
次要道路 5 5
围墙 5 5

    注: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。

第4条: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   4.1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;

    4.2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/3;立式、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;

    4.3卧式、立式、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;

    4.4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小于10m。

第5条:氢气站与其它车间呈L型、II型和山型毗连布置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   5.1站房面积不应超过1000m2;

    5.2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,与之相连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;

    5.3毗连的墙应为无门、窗、洞的防火墙

    5.4不得同热处理、锻压和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。

第6条: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,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它非明火作业的丁、戊类车间毗连,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、窗、洞的防火墙,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。

第7条:氢氧站内氢气实瓶储量超过500瓶时,应独立设置灌氢站房。

(GB50177-93)

CopyRight © 2007 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71435号